添加时间:2016-1-11 15:34:41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依据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8号主席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进一步对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需具备的条件: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 查认证申请单位的条件如下: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能力
4.财务资金状况
5.企业经营信誉
6.保密资格
7.军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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