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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检查

添加时间:2016-09-01 16:42:29

国家认监委、环境保护部将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检查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质量发展纲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国家认监委和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2016年度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专项检查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质认定获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构建立体监管网络和多元治理结构,提升环检、安检机构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意识,培养合理、规范、有序运行的环检、安检市场。

二、检查方式和目的

  在2016年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已经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由于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数量较少,今年暂不抽查)随机抽取200家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重点对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是否诚信和规范地开展检验检测的情况进行核查,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建设,逐步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

三、主要工作安排

国家认监委和环境保护部在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双随机”方式抽取200家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检查人员,进行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其中,山东、广东、河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辽宁、湖南、湖北等10个机构数量较多的省份抽查10家,其余省份抽查5家。

1.检查实施

本次检查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国家计量认证机械汽车评审组)作为该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机构。中国汽车摩托车检测认证联盟(挂靠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作为该专项检查的技术支撑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局)作为参与机构,协调检查工作在本地区的开展,需要时派员参与检查工作。

2.检查组组成

每个检查组由3名检查人员组成。其中,一名组长和一名技术专家从评审员和技术专家库中采用“随机”方式遴选,另外一名检查人员由被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本辖区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中选择产生。每个检查组检查5家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共40个检查组。原则上每个组检查地点为两个城市,检查时间为1周。

3.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为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并从事机动车环检、安检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以《2016年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检查表》(见附表)内容为主。

4.检查安排及结果报送

飞行检查时间从8月开始,10月底结束。各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路线由检查组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协商安排。

各检查组应于飞行检查结束2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告检查初步结果,并于11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飞行检查报告,国家认监委汇总检查结果后,印送环境保护部

四、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厅,国家计量认证机械汽车评审组,中国汽车摩托车检测认证联盟应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遵守工作纪律

专项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遵守国家财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被检查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

被抽取检查的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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